經營企業憑出料加工合同到主管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經主管海關審核后,對受理備案的核發出料加工登記手冊。
1、出境申報.出料加工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憑登記手冊、出口貨物報關單、貨運單據及其他海關需要的單證向海關申報出口,出料加工貨物如屬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免交許可證件;屬應征出口稅的,應提供擔保。海關為有效監管可以對出料加工貨物附加標志、標記或留取貨樣。
出料加工貨物自運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復運進境,有正當理由不能在上述期限內復運進境的,出料加工企業應當在到期之前書面向海關說明情況并辦理延期申請手續。經海關批準可以延期,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進境申報出料加工貨物復運進口時,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憑登記手冊、進口報關單貨運單據及其他海關需要的單證申報進口,海關對復進口貨物在境外加工費、料件費、復運進境運輸費、保險費及其相關費用進行審核并確定完稅價格,征稅后放行。
出料加工貨物全部按規定復運進境后,經營人應當向海關報核,由海關進行核銷,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退還保證金或者撤銷擔保。
出料加工貨物沒有在海關允許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海關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辦理,出境時收取的稅款擔保金轉為稅款,貨物進境時按一般進口貨物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代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