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被進口的產品與特定的知識產權相關;
其二,被進口的產品有著合法的來源,即系由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投放于出口國或地區的市場,因此,這類商品又被稱為u201c真品u201d;
其三,被平行進口的產品以低價與進口國或地區市場上原有的同一知識產權產品展開競爭;其四,在進口國或地區存在反對平行進口的相關權利人。
u201c平行進口u201d所涉及的相關權利人有以下幾種類型:1.在進口國或地區與出口國或地區由同一人享有知識產權,并由知識產權人自己(或者由被許可人)同時在進口國或地區與出口國或地區兩個市場或其中的一個市場經銷有關產品。這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形態,所涉及的權利人包括知識產權人和被許可人。2.進口國或地區與出口國或地區的相關的知識產權分別由通過某種公司紐帶形式相聯系的不同企業(如母公司與子公司,或不同的子公司)根據合同享有。所涉及的權利人包括進口國或地區與出口國或地區的知識產權人。平行進口可以有多種表現形態,對此有著不同的描述方式。本文在此對平行進口的實質性的形式予以介紹,其他許多形式均從這幾種形式中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