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83]農(檢)字第15號
各省、市、自治區農業(農牧、農牧漁業)、林業廳局),各口岸動植物檢疫所、站,各省、市、自治區農業院(校)、農科院(所)。對外經貿、交通、鐵道、郵電、公安、衛生、外交、商業、輕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中國民航局,海關總署,商檢局,旅游局,中國科學院,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林業科學院:
根據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的有關規定,我部會同林業部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實施細則》是貫徹《條例》的具體辦法,《條例》中已有具體規定的《細則》中不再重復。在檢疫工作中應按《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全面執行。《實施細則》是內部規定,不向國外提供。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