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貿易雙方的關系屬于國際貿易范疇內買方與賣方的關系,買方對購進的機器設備或技術知識等,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賣方在工廠企業內不占有股份。這種形式既利用了外資,也擴大了商品的銷售渠道。補償貿易常與加工貿易相結合,通常稱為u201c三來一補u201d。由于補償貿易的持續時間較長,一般為10~20年或更長,多數情況下金融機構要直接或間接參與。實行補償貿易對買方來說可以解決資金、外匯的不足,并可利用機會開拓海外市場創匯;對賣方來說可擴大產品銷路,增加出口,并可獲得穩定的供貨源。補償貿易的缺點是形式不太靈活,達成協議較難,手續較繁瑣,風險較大。1931年德國首先采取這種方式,前蘇聯和東歐國家在與西方的貿易中也常利用這種方式。中國改革開放后也開始采用這種方式。
早期的補償貿易主要用于興建大型工業企業。如當時蘇聯從日本引進價值8.6億美元的采礦設備,以1億噸煤償還;波蘭從美國進口價值4億美元的化工設備和技術,以相關工業產品返銷抵償。
后期的補償貿易趨向多樣化、不但有大型成套設備,也有中小型項目。20世紀80年代,波蘭向西方出口的電子和機械產品中,屬于補償貿易返銷的占40%~50%。
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曾廣泛采用補償貿易方式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但規模不大,多為小型項目、外商以設備技術作為直接投資進入我國,故補償貿易更趨減少。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補償貿易在利用外資,促進銷售方面的優越性不容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