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匯局按照總額或逐筆的方式交叉核查外匯指定銀行和進口單位雙向報送的核銷單;根據外匯指定銀行報送的核銷單核查進口單位報送的核銷表及所附單證;根據備案表核查進口單位和銀行的付匯及核銷情況。
(2)外匯局根據核查情況對進口單位和外匯指定銀行進行抽查;對有疑點的單證和進口單位及外匯指定銀行進行重點核查,并按照有關規定隨時向報關單簽發地海關進行u201c二次核對u201d。貨到匯款項下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付匯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的u201c二次核對u201d仍由外匯指定銀行負責。
(3)對有下列行為的進口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說明情況。逾期未說明情況或無正當理由的,外匯局應當按照規定將進口單位列入u201c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u201d。
①向外匯局或外匯指定銀行報審偽造、假冒、涂改、重復使用等進口貨物報關單(核銷聯)或其他憑證的。
②付匯后無法按時提供有效進口貨物報關單或其他到貨證明的。
③需憑備案表付匯而沒有備案表的。
④漏報、瞞報等不按規定向外匯局報送核銷表及所附單證或丟失有關核銷單證的。
⑤違反《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其他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