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主或其代理人發現《貨物進口證明書》數據與進口車輛或有關貨物實際情況不符的,應向原簽發地海關辦理有關《貨物進口證明書》的換發手續。
第一步:貨主或其代理人向原簽發聯系單的現場海關提出換發申請。并遞交:(1)原簽發的《貨物進口證明書》;(2)原進口報關單證;(3)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第二步:現場海關核實后,重新簽發聯系單并制作《貨物進口證明書》聯系單關封。
第三步:貨主或其代理人將聯系單關封遞交海關有關部門,辦理有關換發手續。并遞交:(1)《貨物進口證明書》聯系單關封;(2)原簽發的《貨物進口證明書》;(3)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注;以上申請換發的證明書原系1995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簽發的,之前簽發的另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