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201c337條款u201d規定:美國 國際貿易委員會如發現貨物所有者、進口商或 承銷商及其代理人(1)將貨物進口 到美國或在美國銷售時使用不公平競爭方法和不公平行為,威脅或效果是摧毀或嚴重損害美國國內產業,或阻礙該產業的建立,或限制或 壟斷了美國的 貿易和商業;或者(2)將貨物進口到美國、或為進口到美國而銷售,或進口到美國后銷售,而該種貨物侵犯了美國已經登記的有效且可執行的 專利權、 商標權、 版權或半導體芯片模板權,并且與這4項權利有關的 產品有已經存在或在建立過程中的國內產業,則這些不公平競爭方法將被視為非法,美國應予以處理。
n以上規定根據不公平行為的性質設立了兩套標準:(1)如果不公平貿易行為侵犯了美國法律保護的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半導體芯片模板權,則申訴方只需證明美國存在相關的產業或正在建立該產業,有關不公平貿易行為即構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對美國產業造成損害為要件。在判定美國是否存在該產業時,u201c337條款u201d規定的標準是:在廠房和設備方面的大量投資;勞動力或 資本的大量投入;或,在產業開發方面的大量投資,包括工程、研發或許可。
n(2)如果不公平貿易行為未侵犯上述4項權利,則申訴方必須證明:①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該產業正在建立過程中;②此種不公平貿易行為的影響或趨勢是摧毀或 實質性損害該國內產業或阻礙了產業建立,或是限制或壟斷了美國的貿易和商業。
n從u201c337條款u201d實踐來看,絕大多數案件都涉及知識產權而非一般的不公平貿易行為。
u201c337條款u201d的主要內容是:u201c如果任何進口行為存在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 美國版權、 專利權、商標權和實用新型設計方案等 知識產權),可能對美國產業造成抑制,ITC可以應美國國內 企業的申請進行調查。u201d
n《美國關稅法》337條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美國產業因進口產品的不公平的競爭而遭受損害,特別是在知識產權方面。
(1)法定保護對象:版權、專利權、 注冊商標、掩膜作品。
n(2)這些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的主體既包括所有人、進口商或者承銷人,也包括上述主體的代理人。
n(3)存在相關的美國產業。
n(4)存在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
n(5)對美國的相關產業或貿易造成了破壞或破壞的威脅。
u201c337條款u201d將美國進口中的不正當貿易分為兩類:一般不正當貿易和有關知識產權的不正當貿易。
n(1)一般不正當貿易做法指所有人、進口商或承銷商將產品進口到美國,或進口后 銷售過程中的不正當 競爭方法和不正當行為。但其構成非法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美國存在相關行業或該行業正在建立過程中;二是其損害達到了一定程度。
n(2)有關知識產權的不正當 貿易,指所有人、進口商或承銷商向美國進口,為進口而買賣或進口后在美國銷售屬于侵犯了美國法律保護的版權、專利權、商標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產品的行為。只要美國存在與該產業相關的行業或正在建立該 行業,有關知識產權的不正當貿易做法即構成 非法,而不以對美國產業造成損害為 要件。
n美國337調查是指美國針對 進口貿易中不公平的競爭行為,主要是知識產權侵權采取的一種措施。美國u201c337條款u201d調查可以由廠商向ITC提起,也可以由ITC自行發動。遭遇337調查的企業一旦被裁決侵犯了申請人在美國有效的知識產權,被訴企業將面臨 驅逐令和制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