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直接辦理與企業有關的評比及品牌評定活動、
編報并執行機電產品配額年度進出口方案、對引進技術的再出口進行監督的職責。
(三)將貿易投資促進、援外項目招標、主辦的相關會展活動等具體組織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四)劃入商務部交給地方政府的進出口企業經營資格備案職責。
(五)劃入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承擔的擬訂本省人員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職責。
(六)加強內貿工作,推動內外貿結合,搞好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監測,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大力發展現代流通,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