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擬定全市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及服務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擬定全市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建設;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
四、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我市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宏觀調控建議;管理國家、省和市級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利用外資的各項促進資金。
五、組織和指導交易會、洽談會等大型貿易促進活動;核準境外常駐我市商務代表機構的設立;協調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組織實施區域經貿合作,處理有關多、雙邊經貿領域的問題。
六、執行國家制定的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進出口商品目錄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負責進出口配額計劃的編報、下達和許可證發放與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加工貿易工作;指導全市機電產品進出口工作。
七、貫徹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工作,管理涉及國內外出口管制的相關事務。
八、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九、宏觀指導全市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資情況,擬定利用外商投資政策;指導和管理全市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依法核準權限范圍內的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核準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章程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政府有關口岸工作的方針、政策,協調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綜合協調和指導全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具體工作;聯系國家級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區。
十一、負責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工作;執行國家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業務;執行國家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審核、核準市內再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并實施監督管理。
十二、 歸口管理全市經貿外事活動;聯系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和國際經濟組織及外國駐華商務機構;指導全市商貿領域內信息網絡、電子商務、電子政務建設;指導有關協會、學會工作。
十三、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