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貿易、國際經濟合作以及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指導、協調、綜合管理全市經濟貿易工作,起草并組織實施我市有關經濟貿易發展的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編制全市經濟貿易中長期發展規劃,擬訂全市流通行業管理、市場體系建設和城鄉市場發展、商品市場運行調控和商務領域消費、電子商務管理、利用外資、進出口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服務貿易的年度計劃并實施;制定國內、國際市場多元化發展戰略和階段性重點市場開拓計劃以及相關配套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經濟貿易統計工作及其信息發布工作,監測、分析和調節全市經濟貿易宏觀運行狀態。
(三)負責市場體系建設和城鄉市場發展促進工作;擬訂引導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市場體系建設重大投資項目,指導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制定與實施、大宗產品批發市場和社區商業建設;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和改造升級。
(四)負責商品市場運行調控和商務領域消費促進工作;擬訂商品市場運行調節的政策措施,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
(五)負責組織開展商務領域綜合行政執法;牽頭協調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商品,協調打破市場壟斷、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的相關工作,協調管理商品貿易秩序,承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工作,指導國際品牌保護、商業信用銷售,對直銷進行監督管理;推動商貿行業文明建設和商務領域信用建設。
(六)研究擬訂電子商務相關標準、規范,擬訂并組織實施我市電子商務發展規劃和促進政策,建立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管理體制;完善跨部門電子商務工作協作機制,建立電子商務公共服務體系和信用體系,拓展電子商務應用;推動電子商務示范體系建設,指導全市商務領域電子政務建設。
(七)貫徹執行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技術目錄,擬訂我市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負責指導、管理全市對外貿易工作,依法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備案,審批辦理加工貿易業務;組織實施我市國際品牌發展戰略;協同有關部門運用經濟手段對外經貿活動進行宏觀調控。負責大宗、重點工業品原材料、進出口計劃的編報和省下達我市原材料進出口計劃指標的二次分配與管理工作。
(八)貫徹執行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我市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工作;承擔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工作。
(九)牽頭擬訂我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并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臺建設,對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
(十)貫徹執行國別、多雙邊經貿合作戰略和政策,推進我市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多雙邊經貿往來與合作,促進經貿聯系;負責與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地區)駐華經貿組織(商務機構)的溝通聯系。
(十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招商選資和投資促進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指導投資促進工作,規范對外招商引資活動;負責編制并組織實施全市招商引資方案,組織承辦全市性重大招商活動,對全市重大招商項目進行跟蹤和促進;承擔市招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協助開展對外貿易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及國外對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負責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工作。
(十三)指導、管理全市外商投資工作,參與起草利用外資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審核、審批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相關事項,依法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章程的情況,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按規定負責外商投資有關統計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工作,貫徹執行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等政策,承擔我市境外勞務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牽頭處置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管理監督對外勞務派出機構,負責多雙邊援助和對外援助工作。
(十五)貫徹執行國家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促進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商貿聯系;組織實施對臺經貿合作工作,參與處置多雙邊經貿領域的涉臺問題。
(十六)起草并組織實施全市商務人才規劃;負責全市國際商務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實施;轉報商務系統因公出國(境)及邀請外國人來訪等事項。
(十七)擬定全市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和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以及糧油產業結構和地區布局,擬訂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推動我市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的發展。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的行業指導,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糧食市場收購資格的準入許可;發揮國有糧食企業主渠道作用,加強糧食產銷協作;保障全市軍糧供應,組織協調救災救濟和應急糧食供應工作;負責指導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承擔全市糧食行業各項統計工作。
(十八)承擔市級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擬訂全市地方儲備糧的規模、布局、品種結構及市本級年度輪換計劃;制定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負責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的檢查指導和考核。擬訂全市糧食市場、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規劃與布局;組織實施糧食標準儲備庫和軍供網點設施的建設。承擔全市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建立糧食安全預警系統,完善糧食安全應急預警方案并組織實施,防范和化解糧食市場風險。
(十九)承擔全市糧食行業行政執法責任,依法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及各項規章制度、標準與規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的承儲資格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完善糧油質量檢查監督體系,貫徹執行國家糧油質量和衛生標準;配合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檢查指導國家糧油檢驗政策、制度和辦法的執行;負責對糧食收購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管。
(二十)指導全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經營、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組織實施糧食財務會計制度,匯編財務、統計報表和會計決算;指導監督本系統的財務工作,掌握全市國有糧食企業經營情況。
(二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