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利用外資、對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口岸管理和服務貿易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制定實施細則。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擬訂外經貿、招商引資發展戰略,編制和組織實施利用外資、對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口岸管理和服務外包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以及相關統計、考核和獎懲工作。
(三)負責指導、協調、管理利用外資工作;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后期管理與服務工作;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合同情況;協調、指導、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工作。
(四)促進貿易增長方式轉變,指導和協調貿易促進體系的建立,負責推動企業開拓多元化國際市場,執行國家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技術目錄,負責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劃工作,負責管理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工作,指導和協調加工貿易工作,負責出口加工區的指導協調和審核、報批等工作。
(五)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依法頒發防擴散等與國家安全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件。
(六)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并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我市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產業發展。
(七)負責涉及世貿組織規則的相關工作, 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責任,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及國外對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相關工作。
(八)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依法核準、推進本市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指導和推進對外工程承包、外派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等,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負責歸口管理對外援助、接受國際多雙邊無償援助及贈款,負責有關國際組織與我市經濟技術合作交流事務。
(九)負責利用外資和引進省外資金工作,組織擬訂優化投資環境的措施;負責重大招商活動的組織協調、境外招商活動的審核和重大引資項目的協調推進工作;依法核準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和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章程的情況并協助解決有關問題;負責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審核、報批工作;為來昌投資者及在昌投資企業提供政策咨詢和協調服務工作。
(十)參與區域經濟合作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駐昌商會、駐昌辦事機構和我市駐外商會、駐外辦事機構的相關協調服務工作;指導市政府駐外機構引進資金和經濟協作業務工作;負責對口支援的組織實施工作。
(十一)負責擬訂口岸發展建設規劃以及口岸的具體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負責口岸管理、口岸物流、電子口岸的規劃、建設工作,負責開辟國內、國際航線、航班及陸路、水路口岸通道的協調工作,負責推動大通關建設,協調口岸基礎設施的建設,指導、推進口岸作業區建設并組織驗收,組織口岸集疏運工作并協調相關部門的配合工作。
(十二)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