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市口岸與海防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的口岸協調職責。
(三)將市經濟貿易局承擔的綜合協調產業招商引資和投資促進的職責劃入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四)承擔商務部下放的進出口企業經營資格備案職責。
(五)加強多、雙邊和區域經貿合作,推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維護公平的對外貿易秩序,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和對外投資提供良好服務與保護。
(六)加強綜合協調央屬企業、外資(含港澳臺)企業和民營企業的招商引資和投資促進工作。
(七)加強組織協調、跟蹤落實與國際友好城市的經貿項目,配合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做好國際友好城市的聯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