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檢單所列各項內容應填寫完整、準確、清晰,不得涂改,中英文內容應一致,報檢單位應填寫單位的全稱并加蓋單位印章。
n1.編號:由檢驗檢疫機構撮檢受理人員填寫,前6位為檢驗檢疫機構代碼,第7位為報檢類代碼,第8、9位為年代碼,第10至15位為流水號。
n2.報檢單位登記號:報檢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或注冊登記的代碼。
n3.聯系人:報檢人員姓名。
n4.電話:報檢人員的聯系電話。
n5.報檢日期:檢驗檢疫機構實際受理報檢的日期,由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人員填寫。
n6.收貨人:外貿合同中的收貨人,應中英文對照填寫。
n7.發貨人:外貿合同中的發貨人。
n8.貨物名稱(中/外文):本批貨物的品名,應與進口合同、發票名稱一致,如為廢舊貨物應注明。
n9.HS編碼:本批貨物的商品編碼。以當年海關公布的商品稅則編碼分類為準。
n10.原產國(地區):本批貨物的生產、開采或加工制造的國家或地區。對經過幾個國家或地區加工制造的貨物,以最后一個對貨物進行實質性加工的國家或地區作為該貨物的原產國。同一批貨物的原產地不同的,應當分別填報原產國(地區)。退運貨物原產國填制為u201c中國u201d。在保稅區(含保稅港區、監管倉庫)或出口加工區進行了實質性加工的貨物出區輸往國內時,原產國填制為u201c中國u201d。
n11.數/重量:應與合同、發票或報關單上所列的貨物數/重量一致,并應注明數/重量單位;重量一般填寫u201c凈重u201d。填制數/重量時,對與HS編碼對應的第一計量單位必須輸入;第一計量單位填制完畢后,可以同時填制另一項敦/重量。
n12.貨物總值:應填報同一項號下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的價格,填寫入境貨物的總值及幣種,應與合同、發票或報關單上所列的貨物總值一致;對于非貿易性進出口貨物等沒有合同、發票情況的,按報關價填制。
n13.包裝種類及數量:貨物實際運輸包裝的種類及數量,應注明包裝材質。
n14.運輸工具名稱號碼:本批貨物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的名稱和號碼。
n15.合同號:對外貿易合同、訂單或形式發票的號碼。
n16.貿易方式:該批貨物進口的貿易方式。
n17.貿易國別(地區):外貿合同的賣方所在國家或地區。
n18.提單/運單號:貨物海運提單號、空運單號或鐵路運單號。該號碼必須與運輸部門的載貨清單所列的相應內容(包括數字、英文大小寫、符號、空格等)一致。轉船運輸的,一般應填寫最終航程的提(運)單號。
n19.到貨日期:進口貨物到達口岸的日期。日期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
n20.起運國家(地區):進口貨物起始發出直接運抵我國的國家或地區,或者在運輸中轉國(地區)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運抵我國的國家或地區。從中國境內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入境的,填制u201c保稅區u201d或u201c出口加工區u201d。
n21.許可證/審批號:需辦理進境許可證或審批的貨物應填寫有關許可證號或審批號。
n22.卸畢日期:貨物在口岸的卸畢日期。日期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
n23.起運口岸:裝運本批貨物的交通工具起始發出直接運抵我國的口岸。貨物從內陸國家陸運至他國海港口岸裝船出運的,按第一海港口岸填制。從中國境內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入境的,填制u201c保稅區u201d或u201c出口加工區u201d。
n24.入境口岸:本批貨物從運輸工具卸離的第一個境內口岸。
n25.索賠有效期:對外貿易合同中約定的索賠期限,如60天。合同中未約定索賠有效期的,應注明u201c無索賠期u201d。
n26.經停口岸:指貨物隨運輸工具離開第一個境外口岸后,在抵達我國入境口岸之前所抵靠的發生貨物(古集裝箱)裝卸的境外口岸。
n27.目的地:指已知的進境貨物在我國國內消費、使用的地區或最終運抵的地點。一般應具體到縣市行政區名稱。對于同一縣市行政區內有超過一個檢驗檢疫機構的,應根據當地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對目的地進行進一步細化。
n28.集裝箱規格、數量及號碼:貨物若以集裝箱運輸應填寫集裝箱的規格、數量及號碼,數據應與提/運單一致。
n29.合同訂立的特殊條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訂立的有關檢驗檢疫的特殊條款及其他要求應填AJ比欄,若沒有可填u201c無u201d。
n30.貨物存放地點:貨物進境后擬存放的地點,以便檢驗檢疫機構順利驗貨。
n31.用途:本批貨物的實際用途。根據實際情況,按照u201c用途代碼表u201d選填種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觀賞或演藝、伴侶動物、實驗、藥用、飼用、介質土、食品包裝材料、食品加工設備、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食品洗滌劑、食品消毒劑、其他。對于選擇u201c其他u201d的,應在報檢單中手填具體的用途。
n32.隨附單據:按實際在隨附單據種類前的u201c口u201d上劃u201c√u201d或補填。
n33.標記及號碼:貨物的運輸標志,應填標記號碼(嘜頭)中除了圖形以外的所有文字和數字,應與合同、提單、發票和貨物實際狀況保持一致。若沒有標記號碼則填u201cN/Mu201d。
n34.外商投資財產:由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受理人員填寫;但企業通過申報系統填制報檢單及發送電子數據時,可以在此項中選擇u201c是u201d或u201c否u201d。由于檢驗檢疫機構已不再執行強制性的價值鑒定工作,因此,企業一般選擇u201c否u201d。
n35.簽名:由負責本批貨物報檢的報檢人員手簽或蓋章,不得打印。
n36.檢驗檢疫費:由檢驗檢疫機構計費人員核定費用后填寫。
n37.領取證單:報檢人在領取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有關檢驗檢疫證單時填寫實際領證日期并簽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