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國家鼓勵出口使用CIF術語,進口使用FOB術語,由本國保險公司和承運人保險或承運。
根據《2000年通則》的解釋,FOB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FOB船上交貨(u2026.u2026指定裝運港)
u201c船上交貨(u2026.u2026指定裝運港)u201d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根據INCOTERMS 2010,即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上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在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買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內,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只上。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船上為止。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船上起;及于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見b六費用計劃。
A6 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為止;及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它費用。
B6 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船上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于買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上述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或買方未能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的通知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賣方
買方必須給予賣方有關船名、裝船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證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通常單據。
除非前項所述單據是運輸單據,否則應買方要求并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取得有關運輸合同的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或多式聯運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交貨憑證。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訂立銷售合同前已知的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并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其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并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對FOB術語的解釋
FREE ON BOARD(u2026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u2026u2026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國際貿易術語2010年解釋通則》
[1]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
義務劃分
按照國際商會對術語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在裝上船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1)買方必須自該交貨點起負擔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風險,這也就是說如果貨物在海上遇險或者遭遇海盜,將與賣方無關,買方不應此理由拒絕支付貨款,所以賣方可以建議買方為貨物投保。
(2)FOB價格包含了國內的所有費用。如果是貨物比較多或者利潤比較高的話,國內的費用是可以不用考慮的。而如果貨物比較少,就需要相應提高價格,因為單位成本增加了很多,單位成本主要包括:內陸運費(工廠到港口或者集裝箱倉庫)、裝卸費(特別是一些不能機械裝卸的貨物)、拼箱雜費、碼頭費、報送費、報檢費等。
(3)使用FOB術語時,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時完成交貨,而載貨船舶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所以買賣雙方必須注意船貨銜接問題。為了避免發生買方船到而賣方未備妥或賣方備妥貨物而不見買方載貨船舶的情況,買賣雙方必須相互給予充分的通知。如賣方及時將備貨進度告知買方,以便買方適時租船訂艙。買方租船訂艙后也應及時將船名、航次、預計到達裝運港的時間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做好交貨準備。
(4)當使用集裝箱運輸貨物時,賣方通常將貨物在集裝箱碼頭移交給承運人,而不是交到船上,這時不宜使用FOB術語,而應使用FCA術語。
(5)賣方裝船后,必須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及時辦理投保手續。
(6)根據INCOTERMS 2010,FOB、CFR和CIF術語的風險劃分界限由u201c船舷u201d改為u201c船上u201d,這種修改更符合業務實際操作情況。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u201d(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u201d)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后加上u201c船舶u201d(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u201cFOB SanFranciscou201d而漏寫u201cVesselu201d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其進口單證的單證費用以及進口稅和產生的其他費用。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于u201c裝船u201d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采用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后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FOB Liner Terms(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采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入艙后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準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并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后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