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境文物鑒定文物出境,必須由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家文物出境鑒定部門進行出境鑒定。經鑒定準予出境的文物,由鑒定執行機構鈐蓋火漆印。其中帶有u201cAu201d字頭的火漆印跡,表示該文物屬于文物經營單位的外銷文物;u201cBu201d字頭的為私人攜帶出境文物;u201cCu201d字頭的為依法經批準的超限文物。字母后面的數字為頒發記錄編號。
2.出境文物的報關手續文物出境,指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4個口岸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有關單位申報出口文物需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報關時應向海關提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證明或國家文物局開具的《文物出口特許證》或《文物出口證明》。對境外人員在我國購買的文物出口,海關憑文物商店出具的蓋有u201c外匯購買u201d印章的《特許出口文物核銷發票》驗放。
3.海關對暫時進出境文物的管理辦法暫時進出境文物是指暫時出境并復帶進境的文物和暫時進境并復帶出境的文物。其中包括國家批準的對外文化交流,出國展覽,合作研究等項目或其他需由我國駐外機構人員、出訪人員攜帶、托運或郵寄的暫時出境的文物。
暫時出境并復帶進境的文物在出境前,由當地文物出境鑒定部門根據批準文件和文物清單、照片查核無誤后簽發出境證明,憑以向海關申報,海關按暫時出境貨物予以驗放。
暫時進境并復帶出境的文物,海關按暫時進境貨物管理規定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