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出口的財政政策主要是指各種類型的出口補貼(ExportSubsidies)。出口補貼又稱出口津貼,是指一國政府為了降低本國的出口商品價格,加強其在國外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在出口某種商品時給予出口廠商的現金補貼或財政上的優惠待遇。出口補貼又包括直接補貼和間接補貼兩種方式。
直接補貼是指出口商品時,政府直接給予本國出口商品以現金補貼。出口補貼主要是為了降低本國出口商品的成本和價格,以提高其國際競爭力,增強本國出口商的積極性,扶持本國產業。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禁止對工業品出口進行直接補貼,因此這種形式主要存在于農產品貿易中。
美國和歐盟農產品出口量巨大,雙方的農產品都大量過剩,需要到國外尋找市場。為了擴大出口,往往壓低農產品出口價格,以增強商品的競爭力,更多地占領國外市場。但這些國家和地區一般都對國內農產品市場采取保護措施,維持一個高于國際市場價格的國內市場價格,這樣按較低價格出口農產品時,出口商就會發生虧損,而虧損的部分通常由國家直接給予出口商現金補貼來彌補。如1995年,美國和歐盟對出口小麥和玉米的補貼總額高達230億美元。美國是通過由政府辦的農產品信貸公司對農產品出口因國內外售價差異而遭受的損失,給予無償的現金補償。歐盟的共同農業政策一開始并非以出口補貼的形式實施,但從70年代以來,由于歐盟內部過高的支持價格造成了各國政府大量農產品庫存積壓:1985年末,歐共體各國共儲存了78萬噸牛肉,120萬噸黃油,1200萬噸小麥。為避免儲存量的繼續增長,歐盟轉而使用出口補貼形式促進出口。但這種補貼后的出口卻更壓低了世界價格,也就更加大了歐盟內部對補貼的需求,加大了其財政負擔u2014u2014每年大約150億美元的預算壓力,此外,也增強了與美國的農產品貿易沖突。
間接補貼是指政府對某些出口商品給予財政上的優惠。主要有以下幾種:
1、出口退稅。出口退稅是指政府對出口商品的原料進口稅和其在國內生產及流轉過程中已繳的國內稅稅款全部或部分地退還給出口商。出口退稅有利于出口商降低銷售成本和價格,提高競爭能力。出口退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出口商品沒有在國內消費,因而不應和一般商品征收同樣的國內稅,甚至就不應征收國內稅;其次,出口商在進口國可能會被征收各類國內稅,因此如果出口國也征收國內稅就可能造成重復征稅。
出口退稅具體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退還出口商品所用原材料或半制成品的進口稅,因為這些進口貨不是為了本國消費,而是通過改制、修理或加工以后再出口。例如,英國曾對進口人造纖維加工成衣服、臺布等產品,在出口時退還人造纖維進口稅。二是退還出口商品的各種國內稅,包括銷售稅、消費稅、增值稅、盈利稅等,以減輕出口商的業務負擔。如歐共體市場對鋼鐵等產品的出口采用退還增值稅的辦法,巴西政府對出口工業品免征工業產品稅和商品流通稅。我國也一直采取出口退稅制。
2、出口減稅。出口減稅是指政府對出口商品的生產和經營減免各種國內稅和出口稅。出口減稅也是為幫助出口商降低產品成本,提高國際市場競爭能力。它主要包括:(1)減免各種國內直接稅和間接稅;(2)免征出口稅;(3)對出口收入實行減稅,如新加坡、巴西、印度和馬來西亞等國都規定對出口收入大幅度減稅,減稅幅度有的高達90%。出口減稅和出口退稅不同,前者發生在出口商品的生產經營過程,而后者是發生在出口過程中或出口后的一段時期。相對來說,出口減稅使出口商品生產經營者的每一環節的生產投入下降,便利了資金周轉,因而有利于出口商。
3、出口獎勵。出口獎勵是指政府對出口商按其出口業績給予各種形式的獎勵,其目的在于鼓勵出口商進一步擴大出口規模,增加創匯能力。出口獎勵一般采取現金獎勵,也有外匯分紅和出口獎勵證等其他形式。外匯分紅指政府從出口商的創匯收入中提取一定外匯獎勵給出口商。出口獎勵證是指政府對出口商頒發一種可以在市場上出售或憑以進口一定數量外國商品的證書。出口獎勵一般是按出口商在一定時期內的總出口額或總創匯額的一定比例對出口商予以獎勵,而不論出口商是盈是虧。
4、其他形式。間接的出口補貼目前發展得更為隱蔽和多樣化。例如:政府對出口商品的國內運輸減免收費或提供低價運輸工具;通過允許加速折舊等措施來減稅、免稅,比如馬來西亞規定出口值占其產值20%以上的出口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制度,以促進其擴大投資,實現設備和技術現代化;對出口產品的技術研究開發給予援助或政府直接組織有關研究工作;對出口產品開發國外市場提供補貼,如澳大利亞規定企業開發國外市場,尤其是新市場時,其費用的70%由政府提供,加拿大政府則為企業開發市場的經費提供50%的補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