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貿易出口免稅,主要適用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老企業)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新企業)中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以及經省級外經貿部門批準收購貨物出口和生產特定產品出口的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老外商投資企業。
政策規定
(1) 1994年8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058號文件、1995年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019號文件和1996年7月8日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23號文件規定:1993年12月31日前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除原油、糖和國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貨物(包括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對外商投資企業(國務院批準試點的合資外貿企業和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除外)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收購貨物出口的,目前實行免稅政策,不退稅。
(2) 1995年11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092號文件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3) 1994年2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31號文件規定:企業出口的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卷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4) 1999年10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9)189號文件規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由原出口免稅辦法改為出口退稅辦法。如老外商投資企業要求對出口貨物繼續免稅,可在1999年11月底前,向主管征稅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其出口貨物在2000年底前,繼續實行出口免稅政策。從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貨物改按退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