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八章第四十二條,對我國邊境貿易作了明確闡述,即u201c國家對邊境城鎮與接壤國家邊境城鎮之間貿易以及邊民互市貿易,采取具體措施,給予優惠和便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u201d。邊境貿易按照u201c自找貨源、自找銷路、自行談判、自行平衡、自負盈虧u201d的u201c五自u201d原則進行。
國家對邊境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實行優惠鼓勵政策,包括放寬經營范圍,下放到邊境省、自治區一定的邊境貿易管理權,靈活進出口許可證管理。鼓勵邊境地區的經濟組織與毗鄰國家的邊境地區發展經濟技術合作。邊境省、自治區對外經貿部門可以審批由邊境地區實施的經濟技術合作項目。同時對稅收、結算貨幣的使用及從事邊貿和勞務合作人員的出境手續等方面給予方便和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