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在進出口貿易結算中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票據。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的匯票在繕制時,除應嚴格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外,還要符合匯票的規范制法。
1、匯票編號(No.)
匯票編號即商業發票的號碼。在國際貿易結算單證中,商業發票是所有單據的核心,以商業發票的號碼作為匯票的編號,表明本匯票屬于第×××號發票項下。實務操作中,銀行也接受此欄是空白的匯票。
2、匯票小寫金額(Amount in Figures of Draft)
匯票金額一般不得超過信用證規定的總金額,除非信用證金額有“大約”等字樣,可按10%的增減幅度掌握。
3、出票地點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
信用證方式下的匯票出票地點一般填議付行的所在地和出票人所在地;以議付日期作為匯票的出票日期(一般委托議付行在辦理議付時代填日期。按規定,匯票的出票日期不得超過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也不得超過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限)。
4、付款期限(Tenor)
匯票的付款期限主要有兩種:即期與遠期。
即期付款條件下,應在“At”與“Sight”之間空白處以虛線(或“*”號,或“×”號)連接。即“At…Sight”,表示見票即付。遠期匯票的付款方式,根據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33條規定,有三種:“見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后定期付款、定日付款。
①見票后定期付款:根據所規定的期限,表示為“At ××days after Sight”。
②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根據要求,表示為“At ××days after date”,同時將匯票上印就的“Sight”一詞劃掉。
③定日付款:若要求以提單日后第××天到期付款,則表示為“At ××days after B/L date”,同時將匯票上印就的“Sight”一詞劃掉。
如果信用證條款并未明確匯票的付款期限,則可視為即期付款。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