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及范圍 本章節所言出境動物產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向國外或港澳特區輸出未經加工或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有害生物,危害農牧漁業生產的發展和人體健康的來自動物的皮張類、毛類、骨蹄角、明膠、蠶繭、飼料用乳清粉、魚粉、骨粉、肉粉、肉骨粉、血粉、油脂以及未列出的動物源性飼料及添加劑、動物源性中藥材以及動物源性復合肥等非食用性動物產品。(出境食用性動物產品在食品卷中敘述)
(一)皮張類
指牛皮、馬皮、驢皮、山羊皮、綿羊皮、豬皮、兔皮、麂皮、黃鼬皮、香鼠皮、灰鼠皮、艾虎皮、旱獺皮、水貂皮、藍狐皮、蟒皮、蛇皮、鴕鳥皮等生皮、鹽干皮及鹽濕皮。
(二)毛類
指綿羊毛、山羊毛、兔毛、牦牛毛、駝毛、豬鬃毛、馬鬃毛、黃狼尾毛、鬃刷制品、雞毛、鴨毛、鵝毛、火雞毛、孔雀尾毛、羽毛、山羊絨、牦牛絨、駝絨、羽絨、鴨絨等;根據加工程度分為原毛、洗凈毛、碳化毛、毛條。(三)骨蹄角及其產品類
指鹿角、鹿茸、羚羊角等動物角類,虎骨、豹骨、牛骨、羊骨、豬骨等動物骨類,動物蹄殼、貝殼及其制品、龜板、玳瑁、明膠等。
(四)其它非食用動物源性產品
是指動物油脂、動物粉類、動物源性中藥材、動物源性復合肥和其他動物源性制品等。動物油脂是指未煉制或已煉制的動物性的工業用油脂肪,如牛、羊、豬、禽油脂等;動物粉類主要用于飼料、肥料和工業原料,如肉骨粉、骨粒粉、骨蹄粒、有機肥、骨碳粉、魚粉、血粉、乳清粉、羽毛粉、貝殼粉等;動物源性中藥材如羚羊角、麝香、鹿茸等;其它動物源性制品:如硫酸軟骨素(牛軟骨、雞軟骨)、甲殼胺(素)、蠶蛹、蠶繭、廢蠶絲。
二、報檢 (一)報檢范圍
凡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的,或進口國家或地區規定必須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書方準入境的,或有關國際條約規定須經檢驗檢疫的出境動物產品,均應向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報檢。
報關員考試網 (二)報檢時限
出境非食用性動物產品最遲應于報關或裝運前7天報檢,對出口有特殊檢驗檢疫要求而使檢驗檢疫周期較長的貨物,應留有相應的檢驗檢疫時間。(三)報檢應附證單
1、按規定填寫的《出境貨物報檢單》
2、對外貿易合同(售貨確認書或函電)、信用證、發票、裝箱單等必要的單證。
3、必要時,生產者或經營者須提供出口動物產品的檢驗合格證或檢測報告。
4、憑樣成交的出境非食用性動物產品,應提供經買賣雙方確認的樣品。
(四)審核單證
接受報檢后,檢務人員會仔細檢查報檢單內容是否填寫完整、準確,所附單證是否齊全、一致和有效,檢驗檢疫依據是否明確、有無特殊要求。
三、檢驗檢疫依據 (一)有強制性的國家標準或檢驗檢疫標準的,按照相應的標準進行檢驗檢疫。
(二)沒有強制性的國家標準或檢驗檢疫標準的,按照對外貿易合同簽訂的標準進行檢驗檢疫;憑樣成交的,應當按照貿易雙方確認的樣品進行檢驗檢疫。
(三)強制性的國家標準或檢驗檢疫標準低于進口國的標準要求或對外貿易合同簽訂的標準的,按照進口國的標準要求或對外貿易合同簽訂的標準進行檢驗檢疫。
(四)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有強制性的國家標準或檢驗檢疫標準,對外貿易合同也未
約定檢驗檢疫要求或檢驗檢疫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對此類產品的規定進行檢驗檢疫。
四、施檢部門檢驗檢疫 (一)施檢員審核單證
1、 審核所附合同、信用證、廠檢合格單是否齊全,其商品品名、規格、數量、重量與報檢單是否相符。
2、審核出口國別,了解進口國相關檢驗檢疫要求。
(二)現場檢驗檢疫
1、 檢查發貨單位是否按合同要求將貨配齊;嘜頭標識是否清晰;商品品名、規格、數量、重量、包裝要求是否與單證相符。
2、檢查出口動物產品的生產、加工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3、 檢查產品儲藏情況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存儲倉庫應做到清潔干燥、保持通風、溫度適宜,并有防腐、防蟲措施。
4、采樣
采樣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貨主或代理人應協助采樣工作。
A、根據相應標準或合同指定的要求進行采樣,并出具《抽采樣憑證》。
B、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典型性、隨機性,樣品應代表或反應貨物的真實情況,并滿足檢驗檢疫的需要。
C、抽樣數重量應符合相應的標準,不得低于最低采樣量,也不得高于最高采樣量。
D、樣品的保存溫度和條件以及送樣時間,應符合的規定的要求。
5、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對必須進行熏蒸或消毒處理的出境動物產品,要監督進行熏蒸或消毒處理。
五、實驗室檢驗檢疫 (一)感官檢驗檢疫
對抽取的樣品進行感官檢驗檢疫,檢查內容包括:規格、長度、外觀、色澤、彈性、組織狀態、粘度、氣味、異物、異色以及其他相關的項目的檢驗檢疫。
(二)品質分析
依照檢驗檢疫依據規定的品質要求進行。對羽絨羽毛進行含絨量、毛片、陸禽毛、飛絲、雜質、損傷毛、異色毛絨、鴨毛絨等項目的檢驗。具體項目要根據合同要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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