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電子報檢應使用經國家質檢總局評測合格并認可的電子報檢軟件進行電子報檢,不得使用未經國家質檢總局測試認可的軟件進行電子報檢。
2.企業應確保電子報檢信息真實、準確,不得發送無效報檢信息。企業發送的電子報檢信息應與提供的報檢單及隨附單據有關內容保持一致,因電子報檢信息與報檢單等書面單據不一致而造成不受理報檢等后果的,由企業自負其責。報檢信息的具體填寫要求請參閱附件三和附件四。
3.企業須在規定的報檢時限內將相關出入境貨物的報檢數據發送至報檢地檢驗檢疫機構。
4.對于合同或信用證中涉及檢驗檢疫特殊條款和特殊要求的,企業須在電子報檢申請中同時提出。
5.企業發出電子報檢申請后,應及時上網接收報檢信息。
報關員 a)收到“正確”信息的回執(含報檢號、施檢部門信息及所需隨附單據的種類等信息)后,應打印出回執,并套打《出境貨物報檢單》或《入境貨物報檢單》。
b)收到“錯誤”信息的回執(經審核不符合報檢要求的)時,應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要求對報檢數據修改后,再次報檢。
6.報檢單必須在接到正式報檢號再打印出來。套打時必須使用報檢單原件,不得使用復印件等。
7.企業接收受理報檢信息后,應主動與檢驗檢疫機構聯系檢驗檢疫事宜。
8.出境貨物受理電子報檢后,企業應按受理報檢信息的要求,在檢驗檢疫機構施檢時,提交報檢單和隨附單據。
9.入境貨物受理電子報檢后,企業應按受理報檢信息的要求,在領取《入境貨物通關單》時,提交報檢單和隨附單據。
10.企業對已發送的報檢申請需更改或撤消報檢時,應到檢務窗口辦理更改或撤銷報檢手續。
11.出境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核銷問題。對于需要進行出境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的,施檢部門應在電子報檢人提供的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上進行核銷,對于尚未核銷完的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正本退還電子報檢人,復印件作為隨附單據之一保存。
12.發票號問題。長度不得超過20位;不同報檢單不得使用同一發票號;重新報檢時,不得使用原發票號,否則得到的將是原報檢號。
13.重復發送問題。同一報檢單不得隨意多次發送,不然會存在多次報檢生成多個報檢號的問題,多余報檢號要辦理撤消報檢手續。
14.出錯代碼問題。在企業發送新證后得到帶‘E’的報檢號前,當企業電子報檢信息存在錯誤時,系統會給出錯誤代碼和提示信息,具體錯誤請參見附件九。
15.不允許改動的部份。一般情況下,報檢類別代碼、口岸代碼、國別代碼等統一編碼類的內容不得隨意進行修改、增加、刪除等操作。特殊情況下必須得到企業端開發商技術人員的同意,并在他們的指導下進行操作。
16.報檢單位必須是開通電子報檢業務的單位,否則只能得到一般預錄入報檢號;報檢員必須是經過考試合格的人員,如果沒有,可以不填報檢員編碼,但聯系人和電話要填寫清楚;貨物品名要根據實際情況對系統自動給出的內容進行調整;多個貨物的,要注意能否放在同一個報檢單;使用海運集裝箱的,必須填寫集裝箱規格及數量,拼箱的,應在特殊要求欄說明;合同、信用證等有特殊要求的也應該在"特殊要求"欄內填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