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貫徹國家的產業政策,積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合理調整進口結構,國家制定了《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暫行辦法》。
機電產品指機械設備、電子產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等。國家對機電產品的管理方法分為三種:配額管理、特定產品目錄管理和自動登記制度。
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負責全國機電產品進口的協調、管理和檢查監督工作。各地區、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的進口管理工作。
一、配額管理
國家對雖需適量進口供應市場,但過量進口將嚴重損害國內工業發展的機電產品的直接影響進口結構、產業結構調整的機電產品,以及危及國家外匯收支地位的機電產品,實行配額管理。對進口這類產品,實行配額限制。每年的配額經國務院批準確定后,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負責分配。進口單位需填寫《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一式二份,向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提供有關文件和情況說明,由地區、部門機電產品管理機構轉報國家機電進口辦審批、并發給配額證明,進口單位憑進口配額證明向經貿部和各地特派員辦事處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驗放。
二、特定產品目錄管理
列入特定產品目錄的機電產品主要是國內已進行研制開發或引進生產技術,尚處于起步階段,需要加速發展的機電產品。進口這些產品主要通過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組織招標采購。進口單位需填寫機電產品申請表一式二份,隨時附國家招標證明和有關批準文件,由地區、部門機電進口管理機構轉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國家機電進出口審批并發給機電產品進口證明,進口單位在領取機電產品進口證明后方可對外簽約、購匯,海關一律憑機電產品進口證明驗放。
三、自動登記制
進口機電產品,除下列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外,均屬實行自動進口登記范圍:
(一)國家禁止進口的;
(二)國家已公布實行配額和特定產品目錄管理的;
(三)外商投資企業、華僑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和自用進口的;
(四)境外來料和進料加工項目進口直接用于生產返銷或出口的;
(五)華僑、臺港澳同胎捐贈進口的;
(六)使用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款進口的;
(七)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對實行自動登記制的機電產品,授權各地區、各部門機電產品管理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各進口單位填寫機電產品口申請表上報登記管理機關。凡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由登記機關發給進口單位《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外匯管理部門和銀行憑登記表供匯,海關一律憑進口登記表驗放。
集中登記根據國家經貿委,海關總署聯合通知,申請進口汽車底盤等產品的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由地區、部門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轉報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辦理進口登記手續。海關憑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簽發并蓋有機電產品進口專用章的《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驗放。
為了有效地保護環境,保障人民健康和生產安全,提高社會效益,國家對進口舊的機電產品嚴格限制。規定凡進口對涉及生產安全(壓力容器類)、人身安全(電器、醫療設備類)和環境保護(工程及車船機械類)的舊機電產品,海關憑以上述三類管理憑證以及商檢機構出具的《舊機電產品進口備案書》一并驗放。進口的舊機電產品,以不低于該產品價值的60%為基礎,計征關稅及其他稅費。(國經貿機[1997]877號)
外商投資企業用投資總額內資金進口上述三類以外的舊機電產品,海關憑企業合同、企業進口設備清單、檢疫檢驗機構出具的《舊機電產品進口備案書》驗放。
國內企業進口上述三類以外的舊機電產品,海關憑各地區、各部門機電辦簽發的《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和檢疫檢驗機構出具的《舊機電產品進口備案書》驗放。來料加工項下進口供加工復出口的舊機電產品及零配件,不受舊機電產品管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