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術語CIF即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按《2000年通則》的規定,外貿專用術語CIF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外貿術語CIF成交,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并負責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
(二)外貿基本術語CIF的變形
在國際貿易中,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程租船運輸,在多數情況下,船公司承運大宗貨物,一般是不負擔裝卸費的。因此,在程租方式下,買賣雙方容易在卸貨費由何方負擔的問題上引起爭議。為了明確責任,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對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問題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如買方不愿負擔卸貨費,在商定合同時,可要求在外貿英語術語CIF后加列“linerterms”(班輪條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extackle”(吊鉤下交貨)字樣。
如賣方不愿負擔卸貨費,在商定合同時,可要求在外貿英語術語CIF后加列“exship’shold”(艙底交貨)字樣。
在CIF術語后加列各種附加條件,如同在外貿專用術語FAS后加列各種附加條件一樣,只是為了明確在程租方式下卸貨費由誰負擔,并不影響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的界線。
(三)使用外貿交易術語CIF應注意的事項
1.外貿常用術語CIF合同屬于“裝運合同”
在外貿術語CIF下,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因此,采 用CIF術語訂立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但是,由于在外貿術語CIF后所注明 的是目的港(例如“CIF紐約”)以及在我國曾將外貿術語CIF譯作“到岸價”, 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質常被誤解為“到貨合同”。必須指出,外貿英語術語CIF以及其他c組術語(CFR、CPT、CIP)與F組術語(FCA、CFR、FOB)一樣,賣方在裝運地完成交貨義務,采用這些術語訂立的合同均屬“裝運合同”性質。此類合同的賣方在按合同規定在裝運地(港)將貨物交付裝運后,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
2.象征性交貨問題
從交貨方式來看,外貿專用術語CIF是一種典型的象征性交貨(symbolicdelivery)。所謂象征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physicaldelivery)而言。前者指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后者則是指賣方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提交給買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單代替交貨。在象征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按期向買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規定的全套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地運達目的地,買方仍有權拒付貨款。由此可見,CIF交易實際上是一種單據的買賣。
報關員培訓但是,必須指出,按外貿專業術語CIF成交,賣方履行其交單義務,只是得到買方付款的前提條件,除此之外,他還必須履行交貨義務。如果賣方提交的貨物不符合要求,買方即使已經付款,仍然可以向賣方提出索賠。
3.賣方辦理保險的責任
《2000年通則》對外貿常用術語CIF合同賣方的保險責任規定:如無相反的明示協議,賣方只需按《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如買方有要求,并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在可能情況下投保戰爭、罷工、暴動和民變險。最低保險金額應為合同金額加10%,并以合同貨幣投保。
在實際業務中,為了明確責任,我外貿企業在與國外客戶洽談交易采用外貿基本術語CIF時,一般都應在合同中具體規定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的保險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