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Q——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
“目的港碼頭交貨”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碼頭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不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碼頭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DEQ術語要求買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并在進口時支付一切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這和以前版本相反,以前版本要求賣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
如果當事方希望賣方負擔全部或部分進口時交納的費用,則應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只有當貨物經由海運、內河運輸或多式聯運且在目的港碼頭卸貨時,才能使用該術語。但是,如果當事方希望賣方負擔將貨物從碼頭運至港口以內或以外的其他點(倉庫、終點站、運輸站等)的義務時,則應使用DDU或DDP術語。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或其他文件,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B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按照A3規定指定的目的港碼頭上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果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則必須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