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金額采用定值保險方式,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對保險貨物的實際價值事先議定,作為保險金額的依據,載明于保險單上,確定這個價值通常使用下面兩種標準:
(1)目的地成本價。所謂目的地成本價是指貨物的購進價格(包括發貨票價或調撥價)加上運達目的地的一切運雜費、包裝費、保險費及稅款等費用。
(2)目的地市價。所謂目的地市價是指貨物到達目的地的銷售價格,也就是到達目的地的實際成本價再加上合理的利潤,一般情況下的加成率為10%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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