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保險理賠過程中常感到“理賠難”,從客觀上講主要是由于保險合同專業性較強而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投保時又未完全講清楚;從主觀上講,則是很多投保人并沒有或沒有足夠知識認真通讀和讀懂保險合同。其實,許多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索賠時遇到的問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只要注意以下幾點就會降低理賠“難度”。 特別注意免責事項
保險合同都有“責任免除”的約定,并且這部分內容常是在發生保險事故后爭議最大的內容。我們以車損險為例,汽車輪胎單獨爆裂時,保險公司不承擔輪胎損失費用,但如果汽車由于輪胎爆裂而導致碰撞事故,保險公司則給予理賠(輪胎損失費用仍不負責賠付);自燃不負責賠付;玻璃單獨破損不負責賠付;私了保險事故不負責賠付;超出保險車輛行駛區域不負責賠付等。同樣壽險合同也有責任免除條款,投保人一定要看清楚,這樣才能避免理賠時的諸多糾紛。
按時報案 在保險合同中都會有一個條款約定當發生保險事故或出現合同約定的給付條件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當在此后的多長時間內報案,比如車險多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的48小時內報案;對疾病、傷亡等保險事故,要盡快通知保險公司——所謂的“報案”或“通知保險公司”及時撥打該公司的客戶服務電話即可。
選擇約定醫院 無論是壽險合同還是財險合同,均有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應到約定的醫療機構或修理廠。比如對于醫療,多數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縣級以上醫院”,事實上這對被保險人也并無害處,因治療需要到“非指定醫療單位”就醫的,一定要事先取得保險公司的同意方可轉院治療(急診除外,但應出具急診證明或在病歷上加蓋急診章)。相反,對于車險偶爾可看到被保險人在某個修理廠修理后到保險公司理賠遭遇麻煩,即是對此不熟悉的緣故。
保留有關資料 在合同條款中,均約定了索賠時應提供的資料。險種不同,需提供的資料也不盡相同,但大致思路是相同的,即要能有效證明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條件。比如傷殘給付申請一般要提供給付申請書,被保險人、傷殘金受益人及申請人身份證,法醫鑒定書,住院門診病歷或交通意外責任認定書,保險單及最后一期發票;醫療給付申請一般要求提供給付申請書,被保險人、醫療金受益人及申請人身份證,住院門診病歷及醫療費收據,保險單及最后一期發票。
牢記以下幾項期限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在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保戶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義務。
對于給付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的情況,保險公司應當從收到索賠申請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在最終確定數額后,再支付相應的差額。同時,要明白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為5年,自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對財產險該期限為2年。記住上述這幾項期限,對于有保險一族,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