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選擇向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那么,何時提出復議?有無時間限制?如果不能按期提出復議還能采取什么救濟渠道維權?這些都是進出口企業(yè)經常遇到而且應該知道的。這其中,掌握維權的時機最重要。
海關有義務告知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復議期限
海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審批減免稅、確定企業(yè)分類、審價、確定商品歸類、扣留涉嫌違法的貨物、對違法當事人予以處罰,所有這些行為的實施不僅事前要告知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事后也要告知其享受救濟的權利。也就是說,當事人有權利知道對海關的這些行為可以采取復議或者訴訟的渠道表達不滿。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很多種,每一種行為都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去做,但告知的方式可以靈活掌握。有些行政行為如處罰決定、扣留決定、海關許可事項,一定要書面一事一告知,因為這些行政行為直接關系到當事人人身權和財產權,事關重大。還有一些行政行為可以采取一次性告知的方式,比如海關查驗、接單、稅款征收等。有些行政行為也可以采取公告牌的方式告知,比如旅檢現場。總之,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告知當事人復議權利是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有效手段,也是海關文明公開執(zhí)法的必要措施。在告知復議權的基礎上,海關還要求對于下級海關經上級海關批準后以自己的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還應當告知以做出批準的上級海關為被申請人以及相應的復議機關。
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期限的類型
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認為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這是總的原則,具體的計算標準要根據具體行政行為做出時的不同狀態(tài)來決定:
當場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做出之日起計算。
這里說的當場做出具體行政行為還包括當場制作法律文書,當場送達給當事人。海關一些具體行政行為都是當場做出的,比如旅檢現場查驗旅客行李、接受申報、現場查驗貨物等等。有些具體行政行為是不需要出具法律文書的,在這種情況下,當場做出了決定,就表明該決定已經讓當事人知曉了,從這一刻起,當事人就具有了對該決定提出不同看法的權利。有些海關具體行政行為雖然也是當場做出,但是也要出具法律文書,比如旅檢現場的輕微違法案件的處理,海關要當場做出處罰決定,當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從接到處罰決定之時就可以提出救濟。
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海關的法律文書一般情況下都要直接送達給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之日,就視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只要當事人簽收了,從這一天起就計算時間。直接送達的方式有多種,既包括海關工作人員親自向當事人送達,也包括海關通知當事人到海關來領取,同時也包括海關委托其他機關或者個人將法律文書交給當事人。無論哪種形式,只要當事人在海關出具的“送達回證”上簽字,就視為其接受了送達的法律文書。在代簽、代收的情況下,如果代簽、代收人沒有取得當事人同意就為其代簽、代收了法律文書,則這種簽收沒有效力。
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依法留置送達的,自送達人和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注的留置送達之日起計算。
這其實是直接送達的一種補充。有時侯海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正巧當事人不在,海關可以將法律文書直接留在當事人處。但是,這種情況下,一定要有見證人在場,而且這個見證人不能與海關有任何關系,見證人和海關送達法律文書的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了,就表明送達完成了。
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政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政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只要有郵政憑據或者送達回證證明當事人實際接受了載有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則視為其知道了該具體行政行為。海關送達法律文書,有時通過郵局郵寄,有時通過快遞公司郵寄,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只要是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有郵政資格的企業(yè)都可以。但是,由于現在郵政部門還沒有實行掛號回執(zhí)制度,海關往往見不到當事人是否收到法律文書的回執(zhí)。因此,海關也特別希望接受法律文書的企業(yè)能在收到法律文書的第一時間,盡快將其中隨附的送達回證寄回給海關。
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海關送達法律文書一般情況下都是通過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的方式,但是,也有一些企業(yè)往往在被海關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以后人去樓空,無法找到,海關的法律文書又不能不送達。在這種情況下,海關只能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告知當事人的復議權利。當然,海關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法律文書,一要在企業(yè)所在地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告示”;二要在海關公告欄內張貼,最大限度地使當事人知曉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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