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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56號(關于明確經混礦處理的礦砂原產地申報要求的公告)
| 【法規類型】海關規范性文件 | 【內容類別】請選擇 |
| 【文 號】海關總署公告(2013)56號 |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
| 【發布日期】20131018 | 【生效日期】20131018 |
| 【效 力】[有效] | |
| 【效力說明】 | |
為進一步明確混合礦石原產地申報要求,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品目2601至2617項下礦石,由相同品目礦石經預先混拌、篩選等物理處理形成混合的,該生產過程不構成《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22號公布)規定的實質性改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有關規定,上述混合礦石的原產地應為混合前礦石的原產地,涉及多個原產地的,應根據實際原產地分別申報。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