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有關仲裁機構最近透露的消息,一些外商利用我國企業的“崇洋”心態,或利用我國一些企業缺少相關經驗,在商業貿易中,將我國企業輕而易舉地推入其設置的國外仲裁“陷阱”。有關方面的不完全統計表明,我國每年在這方面的損失高達100億元人民幣以上。 例如:一位自稱為“江蘇省洪達機械集團常州分公司經理”的“中介人”主動與蘇北某機械廠發函聯系業務,要求訂購數百噸出口鑄件,產品須經商檢部門檢驗合格并出具檢驗證書,貨款以L/C即信用證形式支付。“中介人”提出要求:廠家若有能力承擔此批業務,即可與外商簽訂合同,工廠在收到外商開出的信用證后,必須支付中介費10萬余元。由于此批出口鑄件工藝簡單、數量大、單價高,該廠領導十分重視,馬上組織力量根據對方提供的圖紙進行了試制,并生產出一小批樣品。工廠有關人員在赴常州簽約的前一天,前往商檢部門了解辦理商檢手續事宜。商檢人員根據職業敏感和豐富經驗,當即認破其中騙局,并及時提醒了工廠,使企業得以避免了一次巨大的經濟損失。
據了解,一些有關企業均收到過到此類出口鑄件業務聯系函,為避免有關企業上當受騙,現將這類詐騙活動的手法和特點予以披露。
一、買方以高價求購大批量出口鑄鐵件為名,鑄件均為“爐條”、“爐蓋”、“井蓋”、“法蘭盤”等簡單鑄件;二、買方在鑄件加工合同的技術要注中隱藏一些含糊不清、似是而非的質量用語來迷惑廠家,要求企業按圖紙要求生產、商檢,而生產出來的產品卻不可能達到要求。如“鑄件表面應光潔”、“鑄件不得有裂紋、氣孔、砂眼、縮孔、夾渣及其他缺陷”,生產企業一般不會注意這兩條質量要求里面隱含著另一層含義:任何一個鑄件只要買方認為不光潔或是含有上述任何一種缺陷,即使此缺陷微小到可以忽略不計,也是不合格品。照此加工要求,不論工廠的鑄造水平多高,也達不到要求。
三、買方往往通過同伙以中介的形式,或者直接與企業聯系,利用企業急于承接出口國呀業務的心理,要求企業支付“中介費”或者交納保證如期交貨的“反保證金”。
四、買方打著“信用證付款”和“商檢部門檢驗”招牌,顯得很正規,企業生產卻并不能立即使用對方開出的信用證進行打包貸款,因為買方規定廠家在其產品經商檢部門檢驗合格,再經買方復驗后才能啟用。而對方開出的信用證有效期一般都較短,企業生產出產品后,商檢無法依圖紙要求進行檢驗,買方人員則借故拖延時間,繼而下落不明,待企業發覺時,買方的信用證已到期,此時,買方則反告企業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生產出符合圖紙要求的產品,要和企業打官司。企業不但白白損失“中介費”或“反保證金”,而且投入生產的大額費用也無法收回(此種鑄件非標準件,國內無市場),還被推上被告席,落得雞飛蛋打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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