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堵塞漏洞,打擊騙稅,強化管理,防止國家稅款流失,《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規定,對出口原規定的高稅率貨物和貴重貨物,仍按《國家稅務局、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明確部分出口企業出口高稅率產品和貴重產品準予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2)07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非指定企業出口原規定的高稅率貨物和貴重貨物不得辦理退稅。實行新稅制后,原規定的高稅率產品均已和其他產品統一稅負,不再存在相對高稅率的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稅收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7)14號]第十三條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國稅發(1992)079號等有關文件中有關機械手表(包括機芯)、化妝品、乳膠制品和其他橡膠制品等4類產品實行由國家稅務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指定經營單位出口后方可辦理退稅的規定。但對出口的黃金首飾、珠寶玉石、水貂皮、魚翅、鮑魚、海參、魚唇、干貝、燕窩等貴重產品,仍按國稅發(1992)079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辦理。出口貴重貨物準予退稅的出口企業名單見下表:
出口貴重貨物準予退稅的出口企業名單
產品名稱 準予退稅的出口企業
黃金首飾 (1)中國工藝品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珠寶玉石 (2)各省市工藝品進出口總公司
(3)各省市珠寶首飾進出口公司
水貂皮 (1)中國土畜產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2)各省市土畜產進出口公司
魚翅、 (1)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鮑魚海參、 (2)各省市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
魚唇干貝、
燕窩
黃金首飾和珠寶玉石包括金、銀、寶石、珍珠、鉆石、裴翠、珊瑚、瑪瑙等貴重物品及以其制作的各種純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不包括各種人造寶石及其制品。
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的上述貴重產品,經核實后可按照規定給予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