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03年第66號關于對軟件數據處理設備完稅價格估價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03年 第66號
為規范進口供數據處理設備用載有軟件的介質(以下簡稱介質)的海關估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海關對介質的估價規定公告如下:
一、海關按《辦法》審查確定介質的完稅價格時,如介質本身的價值或成本與所載軟件的價值分列,所載軟件的價值不予計入。
介質本身的價值或成本與所載軟件的價值雖未分列,但進口人能夠提供介質本身的價值或成本的證明文件,或能提供所載軟件價值的證明文件,也適用前款規定。
二、海關審定介質完稅價格時涉及特許權使用費的,按《辦法》審查確定。
三、本公告所指的介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中稅則號85.24項下的商品。
四、 本公告所指軟件是《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的用于數據處理設備的程序和文檔,不包括美術、攝影、聲像、錄像、影視、游戲等電子制品及電子出版物。
五、本公告自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