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產業部部長 ?。和跣駯|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馬 凱
商務部部長 ?。罕∥鮼?br> 海關總署署長 ?。耗残律?br>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 ?。和醣婃?br>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李長江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 :周生賢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為控制和減少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促進生產和銷售低污染電子信息產品,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電子信息產品過程中控制和減少電子信息產品對環境造成污染及產生其他公害,適用本辦法。但是,出口產品的生產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術語的含義是:
?。ㄒ唬╇娮有畔a品,是指采用電子信息技術制造的電子雷達產品、電子通信產品、廣播電視產品、計算機產品、家用電子產品、電子測量儀器產品、電子專用產品、電子元器件產品、電子應用產品、電子材料產品等產品及其配件。
?。ǘ╇娮有畔a品污染,是指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或者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超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環境、資源以及人類身體生命健康以及財產安全造成破壞、損害、浪費或其他不良影響。
(三)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是指為減少或消除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設計、生產過程中,改變研究設計方案、調整工藝流程、更換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術措施;
2、設計、生產、銷售以及進口過程中,標注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名稱及其含量,標注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3、銷售過程中,嚴格進貨渠道,拒絕銷售不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電子信息產品等;
4、禁止進口不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電子信息產品;
5、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ㄋ模┯卸尽⒂泻ξ镔|或元素,是指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質或元素:
1、鉛;
2、汞;
3、鎘;
4、六價鉻;
5、多溴聯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
?。ㄎ澹╇娮有畔a品環保使用期限,是指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不會發生外泄或突變,電子信息產品用戶使用該電子信息產品不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或對其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期限。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展改革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工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環??偩帧保?,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電子信息產品的污染控制進行管理和監督。必要時上述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解決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工作重大事項及問題。
第五條 信息產業部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有利于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的措施。
信息產業部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推廣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和資源綜合利用等技術,鼓勵、支持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國際合作,落實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信息產業部對積極開發、研制新型環保電子信息產品的組織和個人,可以給予一定的支持。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發展改革,商務,海關,工商,質檢,環保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電子信息產品的生產、銷售、進口的污染控制實施監督管理。必要時上述有關部門建立地區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工作協調機制,統一協調,分工負責。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對在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工作以及相關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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