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加強海關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鐵路有關法規,結合鐵路運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進出境列車”是指進出關境的機車、客車、貨車、郵政車、行李車、發電車、守車和軌道車等。
本辦法所稱“貨物、物品”是指進出關境列車載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
本辦法所稱“轉關運輸”是指貨物、物品由進境地入境后,在海關監管下運往另一設關地點辦理進口海關手續;或在啟運地已辦理出口海關手續運往出境地,由海關監管放行的貨物、物品;或由國內一設關地點轉運到另一設關地點的應受海關監管的貨物、物品。
第三條進出境列車必須在進出境車站停留,接受海關的監管和檢查。
進境列車自到達進境車站起到海關檢查完畢止;出境列車自海關開始檢查起到海關放行止,未經海關許可不得移動、解體(客車改輪除外),或擅自駛離進出境車站。
第四條海關對進出境列車進行檢查時,除口岸有關檢查、檢疫部門和鐵路執行職務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上
下列車。
第五條進出境列車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上、下進出境旅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裝卸交接完畢,車站應當向海關遞交反映實際情況的交接單據及商務記錄。
海關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發現有走私情事或走私嫌疑的,可以書面通知車站將貨物、物品卸到海關指定地點或將有關車輛調到指定地點進行處理。
第六條海關監管貨物、物品,無論在海關監管區內或區外存放,均應接受海關監管。
海關派往車站、貨運監管區的倉庫、貨物換裝場所的人員執行監管任務時,應當遵守鐵路有關規定,必要時須出示證件。鐵路各部門應予配合。
第七條進出境列車駛離進出境車站的時間、車次、停發車地點,車站應事先通知海關。
對進出境貨物列車,車站應向海關遞交列車編組順序表和貨物交接單。
第八條海關檢查列車結束,應及時通知進出境車站。如果在進境旅客列車停留時間內,檢查不完,海關可以派員隨車繼續檢查,由進境車站站長按規定提供至最近前方停車站往返免費乘車證和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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