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進口貨物進境前,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持進口貨物清單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填寫暫時進口貨物申請表,向現場海關提出申請,經三級審批后方可進境。
(1)暫時進口貨物進境時,申報人應憑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關簽注后交貨主留存),另附上述批準證件向進口地海關申報。對于經海關核準的暫時進口貨物,申報人應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提供海關認可的書面擔保后,準予暫時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件或免納進口關稅和其他由海關代征的稅費。
(2)對需運至國內其他設關地點辦理海關手續的暫時進口貨物,申報人應按照海關對轉關運輸貨物的監管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3)暫時進口貨物應于貨物進口之日起六個月內全部復運出境。期滿不復運出境的,應由申報人向海關辦理正式進口手續并照章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