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4495]
問題標題:個人物品是否有滯報金
問題內容:你好,由于客人是來華工作需辦理關封,導致貨物到港后無法及時申報,是否像普通貨物一樣,到港14天后收取滯報金?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超過前款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海關總署令12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超過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產生滯報,海關依法應當征收滯報金的,適用本辦法。上述法條均僅針對于“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