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2143]
問題標題:請問個人自用物品的判定標準
問題內容:本人是攝影愛好者,因國內沒有同類型的產品可供選擇,故從美國網站上購買了2把小型可折疊反光傘、1個小型可折疊柔光箱、2件色片小樣。含運費的價格是221.62美元,折合人民幣不到1500美元。我從以往的咨詢內容中檢索到:“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以外的個人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請問像我這樣的情況,如果委托快遞公司通過個人方式申報,并說明本人的基本信息、工作單位、郵件物品性質和用途,海關是否會認定為個人用品予以放行,還是仍需要按照貨物進口并委托快遞公司繳納增值稅?懇請海關給予答復。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郵寄進出境個人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人民幣,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由現場海關認定是否屬于個人物品,以其解釋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