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9395]
問題標題:ipad自用物品申報后是否納稅
問題內容:你好,我一直在國外使用ipad學習與娛樂,預計明年回國旅游2個月并攜帶自用ipad回去(入境)并在2個月后攜帶它出境。介于最近出臺的ipad關稅問題,我想詢問下如果我在入境時填寫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申請攜帶入境并于2個月后攜帶出境,是否需要納稅呢?如果是,如何才可以申請攜帶高額個人物品入(出)境免稅?因為這臺ipad是屬于我隨身自用物品,我想了解相關問題~謝謝!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福州海關
答: 您好!現對您的問題回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 二、按照海關總署2010年第54號公告規定:(一)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二)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三、根據海關總署2007年第25號公告規定,對確定需要征收稅款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執行。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第九條規定,經海關核準暫時進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監管時限內,由旅客復帶出境或進境。海關依照規定憑擔保準予暫時免稅放行的其它物品,應由旅客在規定期限內,辦結進出境手續或將原物復帶出境或進境。 謝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如有疑問,歡迎您撥打福州海關服務熱線12360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