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4617]
問題標題:關于新舊合同問題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想請教一下:如果我公司與國外某供應商于2010年簽訂了幾批貨物的合同,單價為USD5.00/KG,由于供應商原材料短少,導致部分合同于現在(2011年)才發運,而在此同時,本年度同樣簽訂了幾批貨物的合同,單價為USD10.00/KG,船期與去年未完成的合同的貨物相同,且同時申報,海關對這兩種價格的貨物完稅價格如果確定?有無任何法律法規依據?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aqwerty: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第148號令)第5條、第7條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且按照該辦法第三節的規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海關審查貨物的價格,是根據上述規定的要求,并結合海關掌握的信息來綜合判斷的。建議你司如實向海關提供進口貨物有關貿易單據,以及能夠證明貨物價格真實性和準確性的有關證明材料,以協助海關準確審定貨物完稅價格。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