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1869]
問題標題:空運進口修理物品的成交方式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司有一空運進口的修理物品(需支付修理費),定單及發票上的成交方式是EX-WORK MALAYSIA。因為海關只對修理費征收關稅,是不是我司在進口申報時成交方式應為“CIF”?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報關員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五條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目前海關申報系統中接受包括CIF、CFR、FOB和C&I、市場價、墊倉等六種成交方式。對于不是以上述六種成交方式成交的,應將實際成交方式折算、轉換成《成交方式代碼表》相應的成交方式填報。如以EXW成交方式進口的貨物,本欄目應填報FOB,雜費欄填報EXW與FOB的差額部分,如內陸運輸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