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海關:是否可以在10/1前向海關申請辦理退稅?
問題編號:[107530]
問題標題:我司進口所繳關稅、增值稅是否可以在10/1前向海關申請辦理退稅?
問題內容:我司為生產模具企業,09年4月開始辦理免表或一般貿易進口的機床類設備(根據總署103號公告繳納了關稅或增值稅),根據財關稅[2009]55號第三點“符合條件的企業應在獲得退稅確認書之日起半年內按照財關稅[2007]11號文件規定的相關程序向進口地海關申請辦理退稅手續,逾期不予受理?!?,那么我司進口所繳關稅、增值稅是否可以在10/1前向海關申請辦理退稅?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鄭州海關
答: 財關稅〔2009〕55號主要針對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領域內的國內生產企業。對于上述領域內的生產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進口的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請繼續享受有關先征后退進口稅收政策,應當最遲應于2009年9月30日前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由財政部下達《退稅確認書》后,海關方可辦理退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