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4795]
問題標題:關于退運修理
問題內容:請問:進口貨物因故障需退運修理,修理后再復運進口,按照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五十一條,需要提交的文件中有“維修合同”,通常維修合同里面應該有雙方商定的維修費,再進口時海關依此維修合同中的維修費金額計征稅金;但是,由于簽訂維修合同時尚未進行修理,無法確定所需要的維修費用(修理的項目有多有少,存在一定的變數),這樣的情況如何處理?可否先簽訂的維修合同先預估一個金額,等維修完成后準確的維修費再體現在進口發票上;或者有更好的海關認可的方法,請指教,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可以在維修合同中注明:“維修費用根據實際維修情況確定,并在維修完畢后的結算發票中顯示”。復運進口時同時提交維修合同及最終結算發票進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