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9677]
問題標題:未退稅證明
問題內容:海關老師您好: 我司于2013年6月28日出口一票貨物,報關單號:424920130490020822,由于我司人員操作失誤,導致此票貨物手冊號報錯,需刪單重報,但由于已開具報關單退稅聯,雖然還未申報退稅,不過濰坊加工區海關還是要求我們提供國稅局給的未退稅證明才給刪單。。。而我去國稅局咨詢,稅管老師說,只能開具系統里有的證明(比如退運證明),況且退稅聯還在我們手上,所以沒法開這個未退稅證明,我當時也寫了情況說明蓋了公章,想麻煩稅管老師寫個“情況屬實”并蓋章,也未能如愿。。。回過頭來,濰坊加工區海關這邊還是要我們提供未退稅證明才給刪單。。。老師,我頭都大了,真不知如何是好,麻煩幫幫我吧,十分感謝! 我的電話:0536-7646737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根據《海關對出口退稅報關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對海關已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的貨物,如遇特殊情況發生退關或退運,報關單位應向原報關出口地海關出示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的證明,證明其貨物未辦理出口退稅或所退稅款已退回稅務機關,海關方予辦理該批貨物的退關手續。另,目前濰坊海關隸屬于濟南關區,具體業務辦理情況請向當地海關咨詢,并以其答復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