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57143] 能否單就海關征收罰款滯納金的行為申請復議?
問:海關針對我司此前的一次偽報品名的行為作出了罰款處罰,但工作人員卻沒有及時將罰款繳款書送達我們,我司收到后沒有充分時間準備款項,導致去銀行交款時已超過了出具繳款書后的十五日,海關因此要對我司征收罰款滯納金。我司對此前的處罰沒有異議,但是認為晚交罰款的部分原因是海關造成的,請問我司能否僅就征收滯納金的行為申請復議?
答:征收罰款滯納金屬強制執行程序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對海關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海關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