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54104] 對不合理的海關總署規章能否提起行政復議?
問:您好。我司進口一票貨物,海關懷疑是固體廢物,取樣送檢。后來過了一段時間,海關通知我們海關化驗認定為固體廢物。我們不服,要求重新化驗,又被告知過了15天的復驗申請期。我們查看了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除特殊情況外,海關化驗中心應當在《鑒定書》簽發次日,將《鑒定書》相關信息通過海關門戶網站等途徑對外公布。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提供《鑒定書》紙本的,海關應當提供。”這個規定也太不負責任了,《鑒定書》竟然沒有送達程序。我們能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復議審查這個《海關化驗管理辦法》?
答:海關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海關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海關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行政相對人不能僅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管理辦法》是部門規章,也不能作行政復議附帶審查的對象。當然貴司可以向海關總署或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反映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