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6699]
問題標題:配額商品的加工貿易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司是一家食品加工企業,因業務需要,有申請到白糖配額,想做加工貿易進料加工,想先了解下配額商品的加貿的政策法規:剩余料件結轉的話能累計結轉嗎?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號)規定,《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適用于一般貿易、加工貿易、易貨貿易、邊境小額貿易、援助、捐贈等貿易方式進口。由境外進入保稅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的產品,免予領取《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加工貿易企業未經許可,擅自將關稅配額農產品保稅進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國內銷售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有關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分配和再分配的咨詢需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或其授權機構提出,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或其授權機構將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關稅配額商品未能按規定期限(含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一次延期)加工復出口的,企業應在加工貿易合同到期后30天內辦理核銷手續,海關按關稅配額外稅率征稅核銷結案,并將企業不能按規定履行復出口的情況通報外經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