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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關:進口料件組裝成成品后,在有商業價值無償出口的情況下,可否出口
問題編號:[182344] 問題標題: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組裝成成品后,在有商業價值,無償出口的情況下,可否出口? 問題內容: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組裝成成品后,在有商業價值,無償出口的情況下,可否出口?須出什么證明、通過什么貿易方式、還可以在合同內出口嗎?具體有哪些法律法規可參考?謝謝了!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拱北海關 答:加工貿易業務的審批屬于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事權,是否能開展加工貿易業務請咨詢地方商務主管部門。 經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批準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并在海關辦理合同備案手續后,可以加工貿易業務相對應的貿易方式申報進出口,具體請查閱《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決定(二)》(海關總署令第1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