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2492]問題標題:關于退運需補交關稅與增值稅問題內容:你好,請問從國外退回來的產品(之前出口的由于質量問題,原狀退回來),不符合哪些條件需補交關稅與增值(就是按進口來處理)。現在聽說一個是在出口一年內退回來的產品,可以全免稅,不知道還有哪些條件,請告知,謝謝!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答:來信收悉。一、原進出口貨物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延誤交貨或其他原因退運出、進境的貨物,可按監管方式“退運貨物”申報;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所述“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主要是指原出口報關單、出口裝箱單、收發貨人雙方的退貨協議等,海關認為需要的,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出口貨物品質不良或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 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三、以上答復供參考,具體執行請以現場的實際操作為準。謝謝你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