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0060]
問題標題:書籍類類的產品備案
問題內容:尊敬的關員:你們好,我公司是一間印刷廠,現我公司在香洲海關和中山海關備案手冊出現以下問題,我公司出口成品有一項產品“書”,備案海關要求我公司出具“國外及港、澳、臺出版物印件準印證”(下稱準印證)方可備案。因為在2001年初至2008年12月31日,新聞出版局對于書籍的備案是為印刷企業出具一份“國外及港、澳、臺出版物印件批準書”,憑此批準書(下稱批準書)到海關作為書籍的備案憑證。然后在實際生產時,有了具體的書樣再向新聞出版局申請“國外及港、澳、臺出版物印件準印證”(下稱準印證)作報關用。從2009年1月1日起,為了減輕企業的審批手續,廣東省新聞出版局發布了粵新出復【2008】號172號文,文件內容是取消“批準書”,企業書籍的備案直接向海關備案,但在生產過程中必須辦理“準印證”作報關用。現備案海關堅持我公司的書籍必須要有準印證方可備案,為了這個,我公司于又向省新聞出版局咨詢,省局稱粵新出復【2008】號172號文已向海關發函確認書籍的備案不需“準印證”,直接向海關備案即可。我公司想再確認一次書籍類的產品到底如何備案?到底需不需要準印證?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拱北海關
答:根據《關于取消承接加工境外出版物任務審批項目的通知》(粵新出印復〔2008〕172號)規定,企業在辦理加工貿易手冊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國外及港、澳、臺出版物來(進)料加工印件準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