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1603]
問題標題:關於來料加工設備結轉問題
問題內容:您好, 我司屬於來料加工企業, 其設備有不作價設備(關稅與增值稅均為徵收)與特案設備(進口當時已經徵收過增值稅)兩種; 現在若將其中一來料廠的設備考慮結轉到另外同一個外商的來料廠時(在境內分別不同營業執照法人抬頭), 因其同屬同一外商, 請問那轉入企業是否符合同一企業(或同一投資主體項下企業)的條件, 轉入的設備可以不再補徵增值稅.. 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拱北海關
答:同一外商不同加工企業之間的不作價設備,可辦理結轉手續,結轉時應繳納征值稅,有關征值稅可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