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及其實施方法中規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準予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知識產權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提出續展備案的書面申請并隨附有關文件。海關總署準予續展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不予續展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并說明理由。
續展備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屆備案有效期滿次日起算,有效期也為10年。知識產權的有效期自上一屆備案有效期滿次日起不足10年的,續展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而不申請續展或者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隨即失效。